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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生牛奶供需合同示范文本(2008版)》的通知

 
来源/作者: 上海奶业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 2008-02-29 编录: 上海奶业行业协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奶业行业协会
文件

沪工商合[2008]37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各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生牛奶供需行为,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牛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奶业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了《上海市生牛奶供需合同示范文本(2008版)》(以下简称“《生牛奶供需合同》”),并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本市生牛奶经营活动中,当事人均可使用《生牛奶供需合同》,也可参照《生牛奶供需合同》自行制定合同文本。
   二、各工商分局应做好《生牛奶供需合同》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生牛奶供需合同》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sgs.gov.cn)予以公布。
   四、《生牛奶供需合同》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奶业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今后在未制定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附件:上海市生牛奶供需合同示范文本(2008版) 点击下载

                    

 

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生牛奶供需合同示范文本( 2008 版)》

的若干规定

各会员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上海地区奶业健康和有序发展,规范生牛奶供需行为,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奶业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了《上海市生牛奶供需合同示范文本( 2008 版)》,并下发了〈沪工商合 [2008] 37 号〉文件。为积极稳妥推行《生牛奶供需合同》,特制订以下规定:•  凡是在上海地区(含异地养殖)的奶牛场或在上海地区收购生牛奶的乳制品企业均要推行使用《上海市生牛奶供需合同示范文本( 2008 版)》。
   •  〈沪工商合 [2008] 37 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生牛奶供需合同》。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上海市生牛奶供需合同示范文本( 2008 版)》由上海奶业行业协会统一印制。各乳品企业和相关单位均可到上海奶业行业协会索取合同文本(收取工本费)。

  •  《上海市生牛奶供需合同示范文本( 2008 版)》在使用过程中,可根据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增加附件。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上海奶业行业协会

二 0 0 八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