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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来源/作者: 上海奶业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05-09-27 编录: 上海奶业行业协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4号](以下称“通知”),中国奶业协会于2005年9月27日在北京召开了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奶(乳)业协会主要负责人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黑龙江、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云南、陕西、宁夏、新疆、福建、湖南、广西、浙江、深圳、大连等奶业协会的代表,对“通知”进行了深入学习,并就如何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达成了一致意见。纪要如下:

  一.深刻领会“通知”的重大意义。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奶业发展的高度重视。“通知”对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做了系统明确的规定,并对完善液态奶标准,实行生产备案制度,产品标识标注管理以及监督执法,加强组织领导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会议认为,“通知”对解决我国乳品消费增长趋缓、奶牛养殖效益下滑、乳品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具有很强的权威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保护我国奶牛养殖业和农牧民的利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规范液态奶市场,促进我国奶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奶业协会、乳品企业和有关单位都要以我国奶业健康发展为大局,坚决拥护和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二.认真学习“通知”的内容。

  会议认为学习、传达、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是当前乃至今后协会的一项中心工作。会议要求各协会要进一步组织好 “通知”的学习,选派有关专家开展好宣讲活动。结合本地特点,举办各种形式的座谈及培训活动。乳品企业要组织好职工的学习和教育活动,培训业务骨干,确保“通知”的各项规定落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实处。

  三.加强对“通知”的社会宣传。

  各协会要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电台和报社等宣传媒体,围绕“通知”的要求,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开辟专门节目,开展饮奶知识的公益宣传,开展对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复原乳科普知识的宣传,让消费者在选择液态奶产品时能够获得客观真实信息,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协会和会员单位要引导广大消费者科学消费、健康消费,提高广大消费者自我保护和社会监督的意识。

  四.加强行业自律和企业诚信建设。

  各协会和乳品企业都要把贯彻“通知”工作作为大事抓好。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安排好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计划和措施,严格自律,讲究诚信,自觉遵守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各项规定。凡在液态奶生产中使用复原乳的生产企业,必须按“通知”要求在产品投产前,如实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备案;规范产品标识;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表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比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协会会员单位应率先成为贯彻“通知”的模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违犯“通知”规定者,除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理外,要在媒体及时曝光、增加透明度。

  五.做好贯彻执行“通知”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各协会要主动协助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完善液态奶标准规范和生产经营执法监督工作,健全法规标准和检测体系,为“通知”的贯彻执行提供保障。各协会要协助乳品企业解决在执行“通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听取企业意见,广泛收集学习和执行“通知”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通知”的实施办法,以便指导工作,确保“通知”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