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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奶业行业协会章程

二○○二年七月十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行业协会名称:上海奶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SHANGHAI DAIRY ASSOCIATION,其英文缩写为SD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在自愿的基础上,由从事奶牛、牛奶生产和加工,及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行业内联合组织,是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国际规范,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在行业中发挥服务、代表、协调、自律的作用;在国内外市场中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上海奶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行业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市农业委员会、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承诺遵守《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调查研究国内外奶牛和奶品的生产和加工,及相关业务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 参与指导奶牛和奶品的生产和加工,及相关行业的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参与制定本行业质量标准、服务规范,推动上海奶业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三)向国内外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组织反映会员要求、主张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
(四)制定并实施奶牛和奶品行业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内部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五)组织开展技术咨询,向会员推荐优质可靠的生产资料,快速传递奶牛和奶品生产、加工、市场、科技等方面的情报、信息和经验,组织开展奶业专题研讨会、学术讲座等活动;
(六)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高行业人员素质;
(七)发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的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友好往来,组织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八)承办政府及其它组织机构委办的事项;
(九)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及有益于协会的其它活动。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咨询服务、培训、组织国内外交流、专题调研、组织展览、出版刊物。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标准另定)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标准另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同等效力的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的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集时,须有理事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由理事会召集。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由会员大会授权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每个理事享有同等效力的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暂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熟悉奶业有关业务;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除外;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每任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只限于一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也可书面授权委托他人代表法人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主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二年七月十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奶业行业协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依据《上海奶业行业协会章程》,以民主协商、公平参与、自我管理为原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协会会员参与议事的主要方式之一是,就涉及奶牛、牛奶生产和加工,及流通等相关问题提出议案。
第三条  会员议案的内容包括:
(一)关于行业协调方案的建议;
(二)关于奶牛、牛奶生产和加工,及流通等管理决策的建议;
(三)举报违法、违规、违反协会工作条例和同行协议的行为;
(四)关于行业协会运作和发展的建议;
(五)其他涉及奶业行业发展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  议案须注明提案会员。议案内容须简洁清楚,原则上一个议案只能包括一项具体建议。议案须附议案说明。
第五条  会员议案须有5家以上会员联名提出方可成为正式议案,附议会员必须达到15家以上,该议案方可立案,提交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表决。政府部门根据宏观管理工作的需要,向协会提出的协调意向,协会应据此制定和提出相应议案。该类议案直接立案,提交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表决。
第六条  在协会会员大会开会期间,会员向会员大会提交议案。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会员向理事会提交议案。
第七条  秘书长负责对议案进行分类、调查、核实,并提交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表决。对于涉及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议案,暂时不能处理的,须向提出议案的会员单位说明原因。
第八条  协会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有权对会员议案进行表决。表决办法采用投票制。
第九条  表决程序:
(一)议案说明;
(二)对议案进行讨论;
(三)表决;
(四)计算表决结果;
(五)通报表决结果;
(六)投票人对表决结果签字确认。
第十条  协会会员大会在表决时,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有到会成员1/2以上同意即可通过;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表决时,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有到会理事2/3以上同意即可通过。
第十二条 表决后,有关表决的文件由协会秘书处存档备案,并由秘书长负责答复和实施。
会员大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协调方案视为行规,会员应自觉遵守并贯彻实施。如有不同意见,可通过提案请会员大会、理事会重议,但在行动上必须与决议和协调方案一致,不得自行其事,否则视为违反行规,按《章程》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经二○○二年六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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